| 留言标题: | | 关于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事宜 (留言时间:2010-06-22 15:27:23) | # 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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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留言内容: | 您好!我于2009年年底曾向贵办反应情况,至今仍未得到答复,不知何故?办件号为:zrxx0911230020
以下是我上次反应的内容,希望能得到答复,谢谢!
您好!我原是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的教师(中级职称)。1983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,工龄23年多;1995年2月调入该学院;2007年2月底辞职前往澳大利亚定居。现仍居住在澳洲。
1998年,我从学校分到一套48平方米左右的房改房(根据国家房改政策,中级职称的职工可以享受80平方米的住房,对吗?)。2007年1月,我向学院递交辞职报告时,口头 和书面请求申领住房货币补贴,被无故拒绝。 根据“浙政发(2006)75号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”第16条,我应得到这住房货币补贴,对吗?学院拒绝支付是合情,合理,又合法吗?
据我所知,我原学院的教职员工已得到这笔住房货币补贴(今年上半年打入其公积金的账户)。我热切地希望侨办会帮助我申领到这笔住房货币补贴。非常感谢! 留言人: 王瑞月 邮箱:wangruiyue@yahoo.com.au |
| 回 复: | 你好!
此次情况反映收悉。
你所反映的《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(浙政发〔2006〕75号)第16条应得到住房货币补贴问题:“职工经批准出国定居离境前,本人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一次性提取,其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本息经核算后予以发放”。这部分是指离境职工结算个人帐户。
“1998年12月31日以后,经批准出国定居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职工,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政策实行住房补贴的,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”。是指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离退休职工,你于2007年2月底与原工作单位办理了辞职手续,可见你不是退休职工,故不适用这一政策规定。 2010-07-08 10:45:24 |